保险官司 | 涉外官司 | 民事官司 | 刑事官司 | 房产官司 | 拆迁官司 | 建筑官司 | 证券官司 |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 离婚官司 | 继承官司 | 合同官司 | 债务官司 | 劳动争议 | 消费官司 | 行政官司 | 医疗官司

 
加盟与合作,联系邮箱:yanmon#126.com(把#换成@)

 
  今天是:

  没有公告

English·日文·韩文·

您现在的位置: 打官司网 >> 保险官司 >> 经典案例 >> 保险正文

热门下载:交通事故索赔宝典  劳动纠纷处理宝典
点击排行
 [官司指南]保险索赔四要点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
 [审判研究]保险公司不能借免责条款随意拒赔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
 [法律问答]何为寿险合同复效条款?
 [经典案例]本案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经典案例]本案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相关法律]工伤保险条例
 [审判研究]责任保险赔偿构成五要件
 [法律问答]如何向寿险公司索赔
热门排行
  • 没有热门保险
  • 相关文章
  • 带病投保纠纷案

  • 情人设下的死亡陷阱——全国数额…

  • 伪造、涂改有关证明骗取保险金案

  • “特别约定”引出特别思考

  •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拒赔案

  • 吉木萨尔县人保支公司诉吉木萨尔…

  • 邹和众因病不能上班诉金湖县港务…

  • 华海贸易公司先行起诉承运人索赔…

  • 卞彩美等诉中保高淳支公司船舶保…

  • 虞国栋诉中保财保南京市分公司投…

  •  
     
     
     
     
     
    推荐保险[官司指南]保险索赔四要点2006-01-1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诉讼引出错赔案

               | 阅读数[] | 2006-10-8

    诉讼引出错赔案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1996年12月26日和1997年1月6日,个体工商户朱杰两次在四川蓬安县收购红桔3600
    件,共120吨,起运时。他委托业务代理人在中保财险营山县支公司,投保了铁路运输综合险,交保费8O0元,运到期限均为9天。两批红桔先后从三汇火车站起运,于1997年1月
    4日和1月15日运抵河北廊坊火车站。朱杰到站提货时发现红桔腐烂。廊坊火车站货运记录载明,第一批红桔腐烂80一90%;第二批腐烂85%。朱杰将货损情况报告中保财险营山县支公司后。该公司及时委托中保财险廊坊分公司代查。廊坊分公司作出代查勘报告确认:两批货物实际价值7.776万元,损失总额6.1668万元,并提出由营山县支公司核赔的处理意见。这是中保财险营山县支公司承办的首件铁路货运险赔案,为核准损失,及时赔付,公司派人前往廊坊核赔,以免赔损失的20%与货主达成协议,于1997年5月21日交付朱杰赔偿金4.48万元。
    朱杰获赔后不久,以营山县支公司只赔偿了部分损失为由向蓬安县入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48万元外,还要赔偿杂项开支及资金利息1.5万元。蓬安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时认为,营山县支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向朱杰明确说明责任的免除条款,单方扣减免赔率20%,引起纠纷,应承担主要责任。营山县支公司在应诉中发现,《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红桔腐烂系除外责任,即提请反诉,末获支持。莲安县法院判决营山县支公司全额赔偿保险金6.1668万元,扣除已赔的4.48万元,还应赔偿朱杰1.6868万元,并以1997年5月21日起到赔偿之日企,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营山县支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承保红桔执行条款是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颁发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该条款规定入在运输过程中(保险期限内)鲜货腐烂、变质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而属于除外责任;且两批红桔均在约定的运到期限9天内到达,比托运人容许的运到期限15天提前了6天。因此,上诉人认定,原赔偿朱杰的4.48万元保险金确属错赔,请求撤销原判,并判令朱杰退还错赔的保险金。
        1998年8月17日,南充市中级入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营出县支公司与货主朱杰双方自愿协商后,向朱杰赔偿4.48万,朱已接受,到此,双方当事人保险法律关系终结。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蓬安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因朱杰补赔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等由当事人双方分摊。

     
  • 上一篇保险:

  • 下一篇保险:
  • 责任编辑:yanmon
     
    特别声明: 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专业律师 法律论坛            

    房产律师 | 建筑工程 | 拆迁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证券律师 | 婚姻律师 | 讨债律师 |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 知识产权 | 劳动律师 | 刑事律师 | 行政律师 | 保险律师 | 海商律师 | 民商律师 | 涉外律师

     
     

    版权所有:© 2006-2008 打官司网[daguansi.net]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系统集成:彦盟网络 网页设计:彦盟网络 技术支持:彦盟网络
    律师地址:中国上海市四川北路1688号南楼16楼(靠近东宝兴路,3号线东宝兴路站,4号线海伦路站)
    聘请律师:13564692603(限上海地区)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原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备 案 号:沪ICP备060085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