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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站律师雷敬祺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发黄色短信的最早案例之一发表评论

               | 阅读数[] | 2006-4-18

    本站律师雷敬祺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发黄色短信的最早案例之一发表评论

     
    作者:彦盟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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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黄色短信被罚款

     2006年04月17日13:22 法制周报

    来源:http://news.sina.com.cn/c/2006-04-17/13229642045.shtml

     本报记者伍洲奇

      据报道,2006年3月某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胡家庙派出所接到报案,报案人李某称他从3月1日起,不断收到单位同事王某发来的黄色短信,要求胡家庙派出所依据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当事人。同时,李某向公安机关出示了保留在手机上的黄色短信息。

      经派出所的民警调查发现,受王某黄色短信骚扰的不仅有李某,还有同单位的另两名同事。派出所办案民警认为,王某使用黄色短信骚扰本单位3名同事,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故依据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某作出罚款500 元的处罚。这是当地用新法规处罚发黄色短信的首起案例。

      -说法

      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发黄色短信的最早案例之一。《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 月1日开始施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详细地规定了对公民的人身权保护,凸显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公民的人性关怀。在此法颁布施行之前,发黄色短信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只能界定为不道德行为,并不能从法律层面上对发黄色短信的行为人进行制约。而新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黄色短信正是“淫秽信息”的一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

      上海震旦律师事务所雷敬祺律师认为,发黄色短信的行为客观上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对他人工作、学习或者生活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而行为人主观上有骚扰他人的故意,尤其是给异性发这种信息,常常导致异性受害人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身心受到折磨。因此发黄色短信理应受到法律的制止或处罚,而本案首先打破了僵局,有效地遏制了黄色短信这股流毒对社会的侵蚀。

      湖南经济电视台《廉镜》栏目记者蔡宁

      本报记者伍洲奇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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