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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数[] | 2006-1-10
建设部等八部委公布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14条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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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8大部门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通知公布了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14条具体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开始通过全方位的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据介绍,此次提出的14条意见已经得到了国务院的同意,其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 14条意见中,对各级政府投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做出了特别规定。根据要求,凡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所拖欠的工程款,当地政府必须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做出还款安排,在三年内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如果该地区对拖欠工程款问题解决不力,国家将在中央投资项目和国家补助资金的安排上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八部委要求,地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财政能力,而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落实。国家在安排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时,也将充分考虑地方的配套能力。同时,凡是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或者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在申请立项和办理许可证时仍未结清的项目,各地建设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立项及办理规划、施工许可。 此外,八部委还将联合采取措施为农民工讨工钱,并建立起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金融系统将加快工程款结算速度,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金供应;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欠款欠薪的建筑企业,在资质年检时予以通报,并给予相应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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